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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明专业的劳动合同咨询

发布时间:2023-06-30 00:47:04
嵩明专业的劳动合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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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分别指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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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如下:规章制度、劳动合同、入职协议、离职协议、培训协议、保密协议、劳务合同实习协议、工伤赔偿、竞业禁止协议、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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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使用私刻的本单位公章对外从事法律行为的,具有法律效力。私刻公章,是相当于企业在公安机关办理过印鉴备案的公章而言的,也就是说这枚公章是企业刻制,但没有经法定程序进行印章备案。企业使用未经备案的公章,一经使用就会产生法律效力,在以后的公章使用中,企业就无权再否认这枚公章的效力了,除非采用法律程序将其作废。另外,企业使用的“私刻公章”必须是本单位的,不能私刻其他公司、企业的印章,否则就会触犯伪造企业印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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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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