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善资深的刑事辩护服务
发布时间:2023-07-10 00:46:54永善资深的刑事辩护服务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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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借贷行为的时候,双方当事人都要注重证据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有的人法律意识淡薄,还款时不索回借据,也不向出借人索要收据。一旦出借人再凭借据追索借款,就会引发纠纷。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的办法是:(1)由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证明借款确实已经偿还;(2)通过合法的录音、录像方式提供借款已经偿还的证据;(3)如是通过银行转账进行还款的,转账记录也可以作为证明已经还款的证据。如果不能提供有利证据的话,借款人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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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仔细调查合作对象;2.保管好证据材料;3.要求买方提供担保;4、追索货款应注意诉讼时效届满问题,诉讼时效内,公司应及时采取适当方式主张债权以使自己的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5.谨慎开具书面材料;6.完善应收帐款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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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可分为保证、质押、抵押、定金和留置,故担保人的类型中包含保证人;(2)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保证人作保证时,是以个人信用及其全部财产(非特定财产)为债务人作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