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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07-21 00:46:56昭通专业的企业法律顾问咨询
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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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仔细调查合作对象;2.保管好证据材料;3.要求买方提供担保;4、追索货款应注意诉讼时效届满问题,诉讼时效内,公司应及时采取适当方式主张债权以使自己的诉讼时效中断并重新起算;5.谨慎开具书面材料;6.完善应收帐款日常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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