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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雄专业的律师咨询

发布时间:2023-12-08 00:4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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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一般来说,“签字盖章”并非是指“签字”+“盖章”,而是指签字或盖章合同即生效;而对于“签字、 盖章”,高院认为二词之间的顿号是并列词组之间的停顿,即前面的“签字”与后面的“盖章”系并列词组,它表示只有在签字与盖章均具备的条件下,合同方可生效,也就是说,“签字、 盖章”是指“签字”+“盖章”后合同才可以生效。但不排除有特殊情况的存在,即不论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仅有签字、仅有盖章,还是既有签字又有盖章,只要可以认定合同双方当事人以实际行动表示对合同的认可,符合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就可以判定合同成立且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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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另,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分别指的是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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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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