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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门专业的合同协议服务

发布时间:2024-03-18 00: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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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债权人的代位追偿权,通俗地说就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的发生须具备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2.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债权人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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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日期内不自觉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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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前,通过微信、短信等书面形式获得对方对借款意思表示的追认;2.起诉前,就借款事实以及还款承诺等内容以通话录音、现场录音等方式固定证据;3.起诉前,以结算利息等对账要求,请求对方向自己出具一份明确的借款还款承诺书;4.起诉前,通过报警立案等形式获取公安机关人民调解下的调解文书;5.起诉前,要求借款人寻找其他担保人或者提供其他担保等形式对前述借款进行进一步追认;6.起诉前,必要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其他有效形式保留能够证明存在借款合意以及欠款事实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