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资深的律师函咨询
发布时间:2024-09-06 00:39:43云南资深的律师函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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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是人民法院在某些案件作出判决以前,为解决原告当前的生活等困难,先向被告执行一定财物的临时措施。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申请先予执行应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肯定;2.双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只存在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3.行使权利的紧迫性,即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急需实现其权利,如不实现势必严重影响其生活或生产;4.须有当事人的申请;5.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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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常见的10个用工风险:01不签订劳动合同;02劳动合同遗失或被员工带走;03劳动合同到期后继续工作却没有续签劳动合同的;04未约定试用期员工录用条件;05规章制度未公示;06规章制度虽经公示但未保留证据;07考勤记录未经员工签字确认;08以不能胜任工作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不合法;09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其他文书未送达员工;10滥用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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